同样是开店一年后收到调价通知,处理结果可能完全相反:有的加盟商合同里写明了总部可以按市场情况调整供货价并提前通知,那这次调价属于合同内动作;有的合同把供货价写成了固定价或约定了调价幅度、调价周期,总部单方面上调就缺少依据。所以先别急着判断“合理不合理”,把合同里的价格条款和调价程序条款翻出来,再对照这次通知的形式和时间,答案基本就出来了。
01先弄清这次调的是哪一类价格
不少加盟商说的“涨供货价”,实际上调的可能不是货品单价,而是首次进货折扣、配送费、包装费或者系统使用费,先分清名目再谈合理性,否则容易和总部各说各话。
货品单价、折扣率、附加费用,分别看什么
货品单价看的是同一个规格、同一个单位下的报价变化,比如每箱、每件、每公斤的价格;折扣率看的是结算价相对于标价的比例,折扣从八折变成八五折,效果等于涨价,但合同里可能写在“供货折扣”而不是“价格”条款下;附加费用(运费、冷链、包装、系统或平台使用费)往往单独约定,不随货价一起调整。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管的是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整体框架,包括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信息披露、备案等要求;它并不直接规定“总部能不能涨价”或“涨幅多少”,这类具体内容要靠双方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则来判断。所以拿条例去质问总部“你不能随便涨价”,通常对不上问题,还是要回到合同条文。
为什么“涨价”和“费用名目变更”要分开算
把费用换个名目,有时是为了绕开合同里对某项费用的限制。比如合同约定“供货价一年内不变”,总部把调价改叫“配送服务费上调”,这时要看的不是新名目叫什么,而是这笔钱在经济实质上是否属于原来那项供货成本。判断办法很简单:调价前后各取一张结算单,把总进货金额除以实际到货数量,算出单位综合成本,再和调价前的同口径数字比。
02合同里这四处决定涨价站不站得住
看合同不能只看“供货价”三个字,要连着看价格条款、调价程序条款、期限条款和解除条款,四处合起来才能判断这次调价有没有越界。假设一家加盟商签的是三年期合同,供货折扣写死为标价的七折、只约定“因原材料大幅波动可协商调整”,那么总部直接发一份通知就调价,依据就比较薄——这只是一个假设场景,用来演示判断顺序,不代表你的合同也是这样。
价格条款写的是固定价、公式价还是“另行通知”
固定价:写明具体金额或折扣,一般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改。“按总部公布价格执行”或“另行通知”:总部保留调整空间,但通常仍要履行通知义务,且不能违反合同整体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则。公式价:写明挂钩某种成本或指数的计算方式,这种情形下要看调价是否按公式算出来的,可以要求总部提供计算过程。
调价程序条款:谁有权调、提前多久、怎么通知
有的合同写“总部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供货价,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有的写“调整需双方书面确认”,还有的干脆没写。没写不等于总部可以随意调,但也不等于一定不能调,实务中更多是看双方实际履行中形成的惯例、调价是否针对所有同类型加盟商一致执行。
期限条款与续约条款里的“价格锚点”
有些合同会在期限或续约条款里埋一句“续约时供货价按届时总部政策执行”,这句话看似无关,但可能让总部在续约节点获得调价空间。检查一下你签的是几年期、现在处在第几年、距离续约还有多久,这会影响你协商时的筹码。
解除与退费条款:涨到不能接受时能做什么
如果合同约定了单方解除的条件(比如“总部调整供货价超过一定幅度,加盟商可解除合同”),那是明确的出口;如果没约定,就要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则去分析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属于个案判断,不是看一篇文章就能定论的,涉及金额较大时建议让懂合同的律师看原件。
03同口径比较:把“通知”和“合同”逐项对一遍
下面这张表的作用是把总部通知和合同条文放在同一张纸上比对,每一行只回答一个问题,避免凭印象争论。表格里的“你的情况”一列需要你按手上的合同和通知填写。
| 核对项 | 合同里怎么写的 | 这次通知怎么做的 | 你要留的证据 |
|---|---|---|---|
| 调价对象 | 供货价/折扣/运费/系统费 | 实际调整的是哪一项 | 调价前后各一份结算单 |
| 调价权限 | 总部单方调/双方协商 | 是否只有总部盖章的通知 | 通知原件或邮件、聊天记录 |
| 通知形式与时间 | 书面/提前多少日 | 实际提前了几天、什么形式 | 通知送达时间和载体截图 |
| 适用范围 | 是否写明“同类型加盟商一致” | 其他同区域门店是否同幅度调整 | 同区域门店的书面确认或结算单 |
04判断涨价是否站得住,看这几个可观察信号
合同文本之外,总部的执行方式本身就是判断依据。同样一句“按市场情况调整”,通知提前一个月、给出成本构成说明,和通知当天生效、拒绝解释,性质不一样。
信号一:是否只调你一家
如果同区域、同类型的加盟商收到的调价幅度、生效时间一致,属于统一政策调整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只有你被调,或者幅度明显高于别人,需要问清依据。可以主动联系两三家同区域门店核对结算单口径,把比对结果记下来。
信号二:调价通知是否给了成本说明
总部愿意提供原材料、物流等成本变化的说明,哪怕只是粗略的,说明这次调价有可讨论的空间;只说“公司决定”又不给任何依据,协商的基础就比较弱。
信号三:是否伴随其他费用同时上调
供货价、管理费、系统费、保证金同时变动,需要逐项拆开看合同依据,不能打包接受。管理费一般按合同约定的周期和基数收取,保证金涉及退还条件,这些和供货价是不同性质的费用。
信号四:口头承诺有没有落到书面
协商过程中总部说“先按老价格执行”“这次先不调”,如果没有书面确认,过一段时间可能又按新价格结算。协商结果要落到补充协议、盖章通知或至少是可追溯的书面往来里。
05协商不成时按什么顺序处理
处理顺序建议从成本最低、对经营影响最小的方式开始,先内部沟通,再找外部渠道,避免一上来就把关系闹僵导致断供。
- 书面向总部提出异议,写清你认为不符的合同条款和你的诉求(恢复原价、给出调价依据、或约定过渡期),保留送达凭证。
- 要求总部提供调价的计算依据和适用范围说明,同时向同区域加盟商核对实际执行情况。
- 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补充协议或让对方出具盖章确认;未达成一致的,把合同、历次结算单、调价通知整理成时间线。
- 需要外部介入时,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咨询和反映,具体受理范围以热线答复为准;涉及合同效力、解除和赔偿的争议,咨询律师并考虑仲裁或诉讼,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 核查对方主体信息,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查询营业执照登记状态、经营异常等信息;了解特许经营备案与信息披露的要求,可通过商务部网站(https://www.mofcom.gov.cn)查询相关公开信息。备案记录只说明备案这件事,不代表对品牌经营能力或收益的背书。
中间无论走到哪一步,都别停止留存证据:进货订单、结算单、付款凭证、调价通知、沟通记录,按时间顺序整理,比事后回忆有用得多。
06FAQ
合同里没写供货价,总部能随便涨吗
没写价格条款,不等于总部获得无限调价权。仍要结合合同整体约定、双方实际履行中形成的价格惯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则判断。此时“一直按什么价格结算”的历史记录就很关键,过往结算单相当于事实上的价格依据,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保存。
总部涨供货价,我可以直接停止进货吗
不建议直接停。先看合同是否约定了最低进货量或持续经营义务,单方停货可能被认定违约。更稳妥的做法是书面提出异议、要求提供依据,同时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或与总部达成分阶段安排,再决定下一步。是否构成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属于个案判断。
调价通知发在微信群里算不算书面通知
算不算要看合同对“书面通知”的定义和实际送达情况。合同若约定书面通知须加盖公章或通过指定邮箱、系统发送,微信群里的一条消息可能不满足约定形式。建议保留原始载体(不要只截图,保留聊天记录本身),并在回复中明确表达是否认可该通知。
涨的是供货价,我可以只拒付涨的部分吗
这种做法风险较高,可能被认定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进而触发合同里的违约条款。如果认为调价缺乏依据,可以书面提出异议并要求按原价结算,同时保留差额部分的核算记录,但要不要暂扣款项、暂扣多少,需要看合同违约条款和供货安排,建议先咨询律师再决定。
07要点速览
- 先分清调的是货品单价、折扣率还是运费、系统费等附加费用,再谈合理性。
- 判断依据是合同的价格条款、调价程序条款、期限与解除条款,而不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本身。
- 同口径比较调价前后的结算单,比凭印象争论有效得多。
- 协商结果要落到书面;需要外部介入时,可用12345、12315,并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商务部网站核查主体与备案信息。
08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判断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的一般规则时可参照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