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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训师讲课费怎么定不伤士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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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训师讲课费定得不伤士气,关键不在金额高低,而在口径统一、公开可查。通常的做法是:把内训师分为专职培训岗、业务岗与管理者、外聘讲师三类;先定计价单位(课时、天或课程包干),再写清包含项、备课时间是否折算、发放主体与周期;由公司统一制度覆盖业务线私下发的补贴,避免两套价格并存。内训师补贴属于企业内部安排,对外部讲师课酬应按采购流程分开管理,两者不放进同一张表比较。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与税前扣除,分别对照《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具体适用条件与个人所得税口径建议通过12366税务服务热线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 先分内训师身份再定金额:专职培训岗本职授课通常不再单独计讲课费,业务岗和管理者按占用时间成本定,外聘讲师走对外采购,三条线不混用同一张表。
  • 制度里必须写清计价单位、包含项、备课时间折算规则、发放主体和发放周期,否则同一个数字也能被解释成不同标准。
  • 同事开始互相对比或没人愿意接下一门课时,先检查规则是否公开、备课时间是否被算进去,而不是直接加钱。

“伤士气”通常不是钱少造成的,而是同一个会议室里两个人讲同样两小时,事后拿到的补贴不一样、说法也不一样。定内训师讲课费之前,先把口径写下来:这笔钱从哪儿出、按什么单位算、谁有资格拿。口径公开了,金额高低反而好谈。

01内训师讲课费该走哪条账,先定口径

内训师讲课费属于企业内部劳务性支出还是职工教育经费,直接决定扣税、审批和发放主体,口径不同,后面定多少钱都容易变成扯皮。

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由《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动部、国家经贸委)确定,涉及经费来源与列支方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管的是税前扣除比例与结转问题。两份文件对应的是企业层面的经费处理,不是单个讲师的补贴办法;讲师个人是否拿钱、拿多少,属于企业内部薪酬与劳务安排,需要另外在制度和协议里写清楚。

实操里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内训师讲课费与外部讲师课酬分开立项,前者从职工教育经费或培训专项预算列支,后者走服务采购。具体列支方式以公司财务与税务口径为准,涉及税前扣除的判断,可以对照财税〔2018〕51号原文;个人所得税和劳务报酬的适用口径,通过12366税务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要直接套用同行的说法。

02不同身份的内训师,讲课费分开定

同一套标准套到所有内训师身上,最容易出现“主管讲课不要钱,新人讲课拿补贴”的不平衡。先按身份分档,再谈金额,争议会少一半。

专职培训岗讲课,算不算额外讲课费

专职培训岗的授课通常已经包含在岗位职责和工资里,一般不再单独按课时发讲课费,可以折算成课时工作量或者纳入绩效,否则等于同一份工作发两次钱。要区分的是“本职授课”和“额外承接的项目”:本职工作之外的课程开发、跨区域授课、占用休息日的培训,可以单独设补贴。例外情况是公司制度明确把专职讲师课时费写进薪酬结构,那就按制度执行,不要临时砍。

业务岗和管理者来讲课,按什么标准给

业务岗和管理者做内训师,讲课费宜按“占用时间成本”来定,而不是按职位高低定。可以看三个变量:是否占用工作时间、是否占用休息日、是否需要额外备课。占用工作时间、内容属于本职经验输出的,补贴可以偏低;占用休息日或者需要脱产准备的,补贴要能覆盖时间成本。管理者讲课如果明显高于一线讲师,要在制度里写明理由(比如承担课程开发、带教讲师),否则容易被读成“级别补贴”。

外部请来的讲师,不要放进同一档

外聘讲师的课酬是对外采购价格,受市场、行程、定制深度影响,和内训师补贴不是同一件事。把两者并列进一张“讲课费表”,会让内训师拿自己的数字去比外部报价,越比越不平衡。对外报价走采购流程,对内补贴走内部制度,两条线分开管理。

03计价单位、备课时间、支付路径写进制度

把“多少钱”拆成四个可以写清楚的字段:计价单位、包含内容、计算时长、支付周期。这四个字段不写清楚,事后再解释就越解释越像临时决定。

计价单位一般有三种:按课时(比如每课时45分钟或60分钟)、按天、按课程包干。同一场培训按课时和按天算,结果可能差很多,所以制度里要先定公司统一口径,再写不同课程的适用方式。支付路径包括发放主体(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还是业务线)、发放时间(次月工资、季度结算还是课后即时)、是否需要发票或劳务协议。发放时间拖太久,也是士气问题的一部分。

备课时间要不要算钱,提前说。常见三种处理:算进课时(按1:1或1:2折算)、单独给课程开发费、完全不算。三种都可以,但要事先写进制度和讲师确认单,事后再谈容易被理解成事后砍价。课程开发费适合新开发的课程,重复讲授的课程一般只算授课时长,否则同一门课讲五遍要拿五次开发费,预算撑不住。

制度文本可以参照《人力资源培训服务规范》(GB/T 32625)关于培训服务流程和交付说明的一般要求,把服务内容、交付物和结算方式写清楚,再结合公司财务口径落地。涉及培训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安排,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讲课费补贴本身和培训服务期是两件事,不要混在一份协议里。

04哪些信号说明这笔钱已经在伤士气

课酬引发的不满,往往在定完金额之后才冒出来。下面这些信号出现时,说明问题不在金额,而在规则。

同事之间开始对数字

内训师之间私下比补贴,是最早出现的信号。一旦开始比,就说明制度没有给出发放依据,或者同级别、同类型课程出现了两套标准。处理方式是公开计价规则和档次依据,而不是去查谁把数字说出去了。规则公开之后仍然对不上的,通常是漏了评审记录。

没人愿意接下一门课

不是没有人愿意讲,而是没有人愿意“花自己的时间讲”。要区分是补贴太低,还是备课没算时间、课后没人跟进、讲完还要自己写总结。往往后面三项才是主因。可以回顾最近几次课程的排期和准备时间,再看讲师反馈,不要直接加钱把问题盖过去。

业务负责人开始替你垫钱

业务线用自己的预算私下给讲师发补贴,说明公司层面的制度和实际需求脱节了。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会出现两套价格,还容易在费用审查时出问题。处理办法是把业务线实际承担的补贴口径收进公司制度,明确由谁列支、按什么标准、审批到哪一层,而不是直接叫停。

05发布前先确认这几件事,再谈金额

制度发布前默认按公开、可查、可申诉三条检查,缺一条都可能在执行时变成不公平。

  1. 制度里写清楚计价单位、包含项、折算规则、发放周期和发放主体。
  2. 讲师确认单逐条列出课程名称、课时、是否占用休息日、是否含课程开发。
  3. 设置复核路径:讲师对补贴有疑问,找谁、多久内答复,写在制度里。
  4. 制度发布时说明适用范围和不适用情形,例如专职培训岗本职授课、外聘讲师、已被薪酬包含的内容。
  5. 制度文本与劳动用工、财务报销、税务处理交叉的部分,分别交人力资源、财务确认,涉及政策细节时通过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或12366(税务服务热线)核对,以官方口径为准。

假设场景(用于说明折算方式,不是真实案例或报价):一门新课首次讲授2小时,公司规定新开发课程按1:2折算备课时间,即课程开发费按4课时计;同一门课第二次讲授只算2课时。若公司把开发费摊在首讲补贴里,就需要在讲师确认单上写明“一次性课程开发费”,避免讲师按同一门课反复主张。

常见问题

Q1

内训师讲课费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A

是否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并列支扣除,要看这笔支出的实际内容和财务票据形式。《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管的是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与结转问题,具体到某笔内训师补贴能否计入该口径,建议把支出内容、发放名目、发票或劳务协议一起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不要直接参照同行的做法。

Q2

内训师补贴能不能和培训服务期挂钩?

A

两者通常分开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针对的是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情形。内训师是本公司员工、为本公司授课拿补贴,一般不构成该条对应的专项培训费用关系。若要约定服务期,需要单独核对适用条件和合同文本,不建议把讲课费补贴自动读成服务期约定。

Q3

讲师拒绝要讲课费,只接受调休,可以吗?

A

可以,前提是制度里写明允许替代方式,并写清换算口径,例如一节休息日课程的补贴折算为几小时调休、调休有效期多长、由谁审批。允许选择替代方式的公司,要避免同一节课程既有补贴又有调休的争议,讲师确认单上应勾选其中一种。

Q4

业务线已经私下给讲师发过补贴,制度发布后怎么收口?

A

先把业务线实际发放的标准、频次和列支科目摸清楚,再把合理的部分收进公司制度统一发放,不合理的部分告知业务线后续要走公司流程。已经发过的部分一般不建议追回,容易引发新的不满;但可以在制度里写明生效时点,避免同一次培训被两套标准重复覆盖。

Q5

外聘讲师的课酬和内训师补贴要不要放在同一份制度里?

A

建议分开写。外聘课酬属于对外采购价格,受市场、行程、定制深度和交付物影响;内训师补贴是内部激励安排。放在一起,容易让讲师拿自己的补贴去比外部报价。两份文件可以互相引用,但计价逻辑、审批路径和结算凭据应各自独立。